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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蜗藤:分裂的美国社会,该怎么修改选举制度?
By 黎蜗藤
Tag: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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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06/28/2017
本文作者黎蜗藤,5月5日首发于新浪微博。 在西方民主选举中,选举制度对结果影响重大。在现在直选制度下,法国选举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对勒庞(Marine Le Pen)优势甚大,可望轻松获胜;但如果换成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Electrol college),两者叮当马头,难分高下。 为什么会有选举人团制度?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独一无二的总统选举制度。在理论上,总统不是在11月8日投票日那天选出来的,各州选民只选出了各自州的「选举人」;这些共538名选举人在12月19日才在各自州议会中投票;最后在1月6日的国会中正式点票,这才最后确定总统胜选人。 这种特殊的制度有其产生的渊源。立国之初设计了这个制度,主要出于三个目的: 首先,当时国父们的蓝图是一套互相制衡但没有政党政治的系统。如果采用类似英国那样由议会产生首相的方法选出总统,既不能把行政权和立法权做「权力分离」,也容易产生政党政治。 选举人团是否不民主? 选举人团制度有三个互相独立的争议。 第一,现在选举人团制度是否还是「间接民主」? 近年,有人妖魔化美国选举制度,认为美国总统不是由美国选民选出的,而是由538个人决定,以论证美国选举制度是被「538人控制的假民主」。 这种说法完全错误。尽管选举人团制度历史上曾是一种间接选举,但随着政党制度的产生和民主的发展,它已经不再是一种「间接民主」:在选举时,选民投的是具体的总统候选人,而不是选举人,选民通常都不知道他投的选举人是谁,也没有必要关心;其次,选举人都是临时的,除了在最后形式上投票外没有任何权利;最后,选举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出总统,而必须根据本州选民意愿及本州规则投票。 胜者全赢比分配机制影响更大 第二个争议是选举人票数量在各州之间的分配机制,这是联邦层级决定的事,也是选举人制度在联邦制下如何兼顾大小州利益的核心精要。这导致各州选民的票数上的不平等。各个州所拥有的票数为参议员加众议员之和,参议员是每州两席,只有众议员才是和州人口成正比的。因此,尽管各州选举人票和该州人口相关(correlated)成线性关系,但并非成正比。这导致人口较少的州在选举人的比例上比人口较多的州要大:如怀俄明每19.5万人一张选举人票,加州每71.2万人一张选举人票,相差3.6倍。所以,各州选民的选举权力不平等是源于对联邦制的妥协,这种比例设置基本上不可能改变。 问题更大的是第三个争议:绝大部分州采纳的「胜者全赢」(winner-take-all)的制度(缅因和内布拉斯加州除外)。这是州一级决定的事,只要某总统候选人能够赢该州普选票,就能赢得该州所有选举人票。失败一方即便只少一票,也不能获得哪怕一张选举人票。 摇摆州揭示的美国 胜者全赢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在近年来,对它的质疑才越来越多。这不是没有原因的,摇摆州这个概念的出现,才是关键。 战后的美国选举结果统计可以发现,以1990年,即冷战结束前后分界,胜选的模式有很大分别。 在选举人票方面:1990年之前的11次选举中,选举人票差距超过100票有9次(82%);超过200票有7次(64%)超过300票也是7次(64%),超过400票有4次(36%),超过500票有2次(18%)。然而,1990年之后的7次选举中,选举人票差距超过100票有4次(57%);超过200票有2次(28%)没有一次超过300票。意味着1990以后,选举人票的差距往往很小。 可能的解决方案 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可以供选择。第一种思路是保留选举人票的配额制度,又可以有两种方案: 艰难的改革 首先应该肯定,就这次选举而言,根据预先设定的选举规则,特朗普赢了,那麽他的当选就是有效的。如果改用普选规则,那麽双方会有不同的选战部署;不能用上述的理论推定,推翻现在的选举结果。 投稿:support@pavata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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