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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寸正义】沃伦法院与布朗案
By 陈夏红  
OP 06/15/2016

我在上一期专栏中,讲述了沃伦法院主要成员幼年的成长背景,由此在包括沃伦在内,在他们草根背景与沃伦法院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倚重保住之间,建立充满想象力但并不荒谬的联想。这一期专栏接着讲沃伦法院,尤其是当年石破天惊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对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霍维茨在其《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中是这样写得:

 

“即使沃伦法院不作其他任何判决,人们也会因为它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的一致决定而记住它。这个判决也许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做出过的最重要的判决。”

 

那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究竟是何许案也?

 

我们知道,美国内战以来,政界长期以来奉行着“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哲学。司法机构亦是如此。包括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平等保护,亦做了极为狭窄的解释,对实践中南方各州大行其道的种族隔离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种态度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美国各种种族隔离的势力;这样一来,前奴隶们表面上是宪法内战修正案的受益者,但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和立场,几乎没有为他们带来任何特别的宪法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对种族隔离的暧昧态度,使得南方各州对黑人的歧视逐渐变本加厉,白人对黑人的对待方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私刑在部分地区也大行其道,据说1882年到1968年期间,美国至少有4734人被处以私刑,超过73%的部分发生在南部且针对黑人。1882年,由49位黑人被私刑处死;十年后,每年都有高达161个以上的黑人被私刑处死;到1890年代,这一数据高达1110起;此后几十年来,也维持六七百以上的水平。南方各州视黑人生命若草芥,实在是民不聊生。

胡适在1908年8月27日的《竞业旬报》中,就写过这样一段时论,论及美国黑人和白人的冲突:

 

美国以利陆哀省的城叫做斯泼林飞儿,  那地方有黑种人,把一个白种妇女殴打侮辱,于是黑白二种的人,大起冲突。看官要晓得,这美国一国黑人极多,都一样的有家室产业,两种人闹起来,正可谓旗鼓相当。但是白人有国家保护,黑人却没有国家保护,这一着可就输了。如今那些拜仁,便把黑人的房屋烧去,且把黑人私刑拷打,听说两边死的人已有两人,受伤的七十余人,目前两边,复起暴动,全城都已被乱党占去,那以利陆哀省的官吏,现在调集全省国民军,驰往弹压了。

 

一直到二战中,黑人战士的勇猛、希特勒种族隔离的恶果、黑人运动的活跃甚至是运动会上黑人的优异表现等因素综合发生作用,美国对黑人的歧视才稍有改善,至少二战后,黑人遭遇私刑处死的状况已绝迹。当然,歧视依然无处不在,尤其在教育领域,教育经费、教师资格和薪水、师生比、学校建筑甚至图书馆等,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差距,不啻是天壤之别。

 

1948年,杜鲁门总统下令废除政府机构和军队中的种族隔离,并且使公平雇佣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而一直在黑人民权争取方面不遗余力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亦积极准备从法律的角度,对种族隔离制度发起冲击,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推翻自己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解释,便成为这一运动成功与否的测试纸。

 

就在这前后,布朗案一路绿灯,摆在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案头。在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大法官内部已讨论过一次该案,只有微弱半数的大法官倾向于否决普莱西案的标准。在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努力下,这个案件的首次讨论无果而终,留待即将执掌最高法院的沃伦。这既可能是他新官上任一案成名的绝佳机会,也可能是他履新的下马威,甚至是他司法生涯的滑铁卢。

沃伦作为首席大法官别无选择,迎难而上。他自己的立场很明确,最高法院的历史判决理应被推翻。但最高法院的时任大法官中,里德、杰克逊和克拉克三位法官的立场完全相反。按理说,6:3的投票结果完全可以让沃伦和他的同事们做出多数判决,但沃伦更希望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全体一致的方式,推翻其前任们的判决,由此为最高法院对自己的“革命”寻找合法性。

 

据说转机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沃伦在布朗案第二次辩论后,联邦最高法院召开第一次大法官评议会上的致辞。沃伦将法律道德化,认为布朗案所涉及问题在于,美国面临着道德挑战,即美国如何践行国家对黑人公民未尽的承诺。在演讲中,布朗回顾了二战中美国对日本人的收容,指出这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当时,沃伦是加州司法部长,他支持强制执行联邦政府的命令,要求西海岸官员将所有日裔美国公民迁到集中营。当时的氛围里,不管这些日裔美国人是否同情日本政府,是否有任何反美的表示或行动,他们是日本后裔这一点,已使得种族主义的旗帜完全取代了证据。时隔多年,沃伦说他对日裔美国儿童被迫迁徙而离家时恐惧的表情仍然历历在目。沃伦作为首席大法官,既为过去的行为道歉,更希望他的同事们能够在终止种族隔离方面有所隔离。

 

而沃伦更过人一等的本事在于,在他执笔的布朗案判决书中,他有意识地选择不去报复南方的种族隔离,甚至也刻意不流露出优越于南方的痕迹。在沃伦眼中,尽可能广泛的法律和道德共识,比一时口快更有利于美国的团结和进步。而且这也是形成全体一致意见的前提,毕竟整个南方的生活方式正当性受到极大挑战和质疑,他必须慎之又慎。

 

宣布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的布朗案的裁决公布后,北方舆论给予了毫无保留的赞扬,包括《时代》周刊等媒体,都将之视为里程碑式事件,而南方各界则充满震惊和愤怒,甚至有密西西比、弗吉尼亚、肯塔基、亚特兰大等州的不少政客公开发表言论,发誓绝不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立法性判决”。

 

该判决一年后,沃伦法院发布了针对该判决执行的意见书,提出下级联邦法院应该以“周全考虑的速度”,尽快贯彻落实在公立学校中消除种族隔离的工作。这份意见书的发布极不寻常。按照霍维茨的说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识到他们正在发起一种社会革命,他们理性地认为,南方根深蒂固的种族隔离只能通过渐进的方式来废除,否则非常容易引发暴乱。

但最高法院这种拖泥带水的思路,客观上也纵容了南方的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给种族隔离者重新集结力量留下了足够的时间,反对者甚至希望推翻布朗案的判决。两年后,南部11州参议员和众议员联合发表《南部宣言》,公开宣布布朗案裁决违宪,鼓励南方公务员“集体抵制”废除种族隔离,为南方在种族隔离问题上的暴力和煽动留下了充分的时间。有一段时间,甚至有人提出要弹劾沃伦。

 

对布朗案判决的大规模抵制,在阿肯色州小石城事件中达到了顶峰。最高法院载库珀诉亚伦案中,甚至破天荒地由9位大法官个别签署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表达最高法院绝不因为暴力威胁而牺牲正义的决心。种族隔离者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挑衅,最终使得艾森豪威尔总统下令联邦军队入驻小石城,贯彻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时间东流去。时隔多年再看布朗案,我们不难发现,布朗案既能为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做一个完美的注脚,也为美国民权的进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我完全同意霍维茨的评价,布朗案足以让沃伦法院名垂青史。

 

2016年5月30日于鲁京旅途

 

(本文首发于《法治周末》2016年6月8日“方寸正义”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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